【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与职务无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理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赔偿法的规定。
【第九条】 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造成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 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向员工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视为“从事”就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