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的。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条规定:寄件人交付快件,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号码;名称、性质、数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快递送达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有权当面接受。快递不能交付的,经营迅速送货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处理。

扩展资料:
邮政快递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实施快递全过程的信息管理,发布联系方式,确保与用户的联系畅通,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递查询等服务。
2、用户提供快递服务如果质量不满意,可以通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通知用户。
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递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递进行安全检查全检查标志。快速运行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快递暂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