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快递企业协商解决;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通过法律诉讼。

遗失快递涉及赔偿的有关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免除或限制企业责任以及快递(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作出特别说明。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送延误、遗失、损坏与内部不一致的,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与用户达成协议定,依法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约定赔偿事项的,快速购买保险价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未购买保险价格的快递(电子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赔偿。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案款。
如果快递企业将其赔偿责任限额设定为远低于物品的实际限额际价值,则有违和同法公平诚信原则,而且,快递企业不能证明当明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免责或限制责任时,该条款不应对寄件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如果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所以,如果快递企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货物遗失,寄件人可以相应地向快递企业索赔实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