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价格被电子邮件丢失或全部损坏,如果未保险价格被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短缺,则根据实际损坏赔偿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费用的三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予邮件的损失: (1)如果保险价格被电子邮件遗失或完全损坏,则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件短缺的,按照保险金额与电子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电子邮件的实际损失。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坏或者损坏内容短缺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的费用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被毁的,按所收费用的三倍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通知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文件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说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邮件造成损失,或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本条第一款无权援助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