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000u30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13〕37号)之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供给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是现代服务业之一种,归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事务流程办理服务”。财税〔2013〕37号文件之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则:供给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外),税率为6%。会员费和加盟费是为了发布或取得有关物流信息而交纳的,应视为信息服务收入。 u3000u3000据了解,该公司具有货运车辆200余部,供给传统物流服务——货品配送。货品配送归于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除直接货运的收入外,向加盟的物流企业供给本公司车辆从事货运而取得的赢利分红,也应视为交通运输业收入,而不能视为信息服务收入。 u3000u3000新事务与传统服务并存,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就要别离核算。财税〔2013〕37号文件之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则:纳税人供给适用不同税率或许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别离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许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而,企业假如不能别离核算新事务与传统服务,本该以6%计缴增值税的收入却要按11%税率计缴,那企业可就吃亏了。 责任修改:修改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