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规则: 第四十七条u3000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丢掉依照下列规定补偿: u3000u3000(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掉或许悉数损毁的,依照保价额补偿;部分损毁或许内件缺少的,依照保价额与邮件悉数价值的份额对邮件的实践丢掉予以补偿。 u3000u3000(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掉、损毁或许内件缺少的,依照实践丢掉补偿,但最高补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函件丢掉、损毁的,依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补偿。 u3000u3000邮政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留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则。 u3000u3000邮政企业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给据邮件丢掉,或许未履行前款规则职责的,无权引用本条榜首款的规则约束补偿职责。 u3000u3000第四十八条u3000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丢掉,邮政企业不承当补偿职责: u3000u3000(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形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丢掉在外; u3000u3000(二)所寄物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 u3000u3000(三)寄件人、收件人的差错。 你能够要求快递公司给予合理解说而且辅以依据证明,不然最高能够要求补偿实践物品价值并退回邮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