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卖方可先与快递协商赔偿,同时补发给买方。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行业可以委托第三方自己或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递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递进行安全检查标志。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递进行安全检查的,必然会除客户对快递安全外承担的责任。
经营企业或快递业务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接受委托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时安全检查设备,加强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发现寄件人被禁止寄送送货物的,应当拒绝收发;发现已收发的快件有疑似之处禁止交付货物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和交付。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其他禁止交付货物和限制交付货物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快递业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行政法规处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和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手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