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予邮件的损失: (1)如果保险价格被电子邮件遗失或完全损坏,则按保险价额进行赔偿;如果部分损坏或内件短缺,则按保险价额和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所有电子邮件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2)邮件遗失、损坏或内件短缺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费用的三倍;登记信遗失、损坏的,按收取费用的三倍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通知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文件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说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邮件造成损失,或未履行前款规定定义义务的,无权援助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