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快递损坏货物的快递,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约定的保险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未保险的快递,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五条 本章适用于邮政一般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损失赔偿。
邮政普在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坏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于赔偿损失定。
电子邮件的损失是指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内容短缺。
第四十六条 邮政府企业不承担普通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正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予邮件的损失:
(1)如果保险价格被电子邮件遗失或完全损坏,则按保险价额赔偿赔偿;部分损坏或内件短缺的,按保险金额与电子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应赔偿电子邮件的实际损失。
(二)未投保价格的给据邮件丢失、损坏或内件短缺的,按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的费用三倍;挂号信件损失、损坏的,按所收费用的三倍赔偿。
邮政府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通知中和在提供给用户的邮件文件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说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邮件造成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限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