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快递事务运营答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运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请求,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或许运营世界快递事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 理部分提出请求;请求时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请求材料。 受理请求的邮政管理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 查,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 予以同意的,颁布快递事务运营答应 证;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分检查快递事务运营答应的请求,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 素,并寻求有关部分的定见。请求人凭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法办理挂号后, 方可运营快递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