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公司、快递公司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 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 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公司,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邮政公司、快递公司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 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