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条七条邮政公司给予按下列规定赔偿邮件损失:
(1)如果保险价格因电子邮件而遗失或完全损坏,则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坏或内件短缺根据保险金额和电子邮件的全部价值比例赔偿电子邮件的实际损失。
(二)未保价的邮件遗失损失、损坏或内件短缺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收费用的三倍;登记信遗失或者损坏的,按照所收费的规定收取赔偿三倍的资费偿。
邮政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通知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文件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说明前款规定。邮政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助本条第一款限制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第二十四条快递暂行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规范操作,防止快递损坏。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法律、法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速度快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快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收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收件人有权当面接受。
第二十七条快递延误、遗失、损坏或内件短缺的,对于保险快递,应根据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和寄件人约定的保险规则确定赔偿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递,根据人民的要求赔偿责任由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递损失赔偿责任保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业投保。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网-邮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