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邮寄人对邮寄计算机进行保险的,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快递企业将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予邮件的损失:
(1)如果保险价格被电子邮件遗失或全部损坏,则应按保险价额进行赔偿;如果部分损坏或内件短缺,则应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电子邮件的价格和全部价格电子邮件实际损坏值的比例赔偿损失。
(2)未保险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者内件短缺的,但最佳分散的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资金的三倍;登记信丢失或者损坏的,按照收取资金的三倍进行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通知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文件上注明前款,以引起用户的注意规定。邮政企业故意或重重。因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限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